资料| 中国香港“数据跨境标准合同”官方范本发布

 

来源: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公署就个人资料跨境传输的建议示范合约条款发出指引

鉴于近年个人资料处理数码化及业务营运全球化,本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在跨境资料传输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复杂性将会增加。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分析)的扩散和进步,情况尤其如此。在此背景下,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今日(5月12日)发出《个人资料跨境转移建议示范合约条款指引》指引并提供两套推荐示范合约条款 (RMC),以应付跨境数据传输的两种不同情况,即 (i) 由一名资料使用者向另一名资料使用者;(ii) 从一名资料使用者到资料处理者。
 
RMC 中的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 (i) 个人数据从香港实体跨境转移到香港以外的另一实体;或 (ii) 当传输由香港数据用户控制时,两个实体之间的传输均在香港境外。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女士表示:「即使资料转移至香港以外地区,持份者仍须肩负起保护资料当事人个人资料私隐的责任,这一点至关重要。RMC 为促进从香港转移个人资料提供实用基础,使机构能够就转移个人资料达成明确协议,以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要求和良好的数据道德规范。”
 
例如,RMC 规定:

  • 使用/处理:受让人应仅出于传输目的使用或处理个人数据。

  • 继续转移:除非双方同意,否则受让人不得继续转移个人数据;并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向前传输符合适用 RMC 的要求。

  • 安全性:受让人应对个人数据的使用或处理采用约定的安全措施。

  • 保留和删除:受让人应仅在实现转让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个人数据,并在达到转让目的后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删除个人数据。

 
《个人资料跨境传输建议示范合约条款指引》可于公署网页下载:

https://www.pcpd.org.hk/english/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uidance_model_contractual_claus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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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5-1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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