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数据资产|从使用价值到价值:对数据资产定义的认识
引言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亦即为公众所熟知的“数据二十条”,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数据资产概念,并明确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2024年1月1日,旨在明确数据资源会计处理规则的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我国数据资产入表活动正式进入实操阶段,数据正逐步加快由“资源”向“资产”的身份演变。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并强调指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数据资产化步伐持续加快。
数据在现代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那么究竟什么是数据资产,数据资产与通常所说的数据资源、数字资产等概念的区别联系是什么,数据资产化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如何做,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如何,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对“数据资产”做全方位的认识和解读。
本文对数据资产定义、特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边界和分类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数据资产定义解析
很多机构和部门从不同角度对“数据资产”进行了定义,其中财政部、中国信通院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定义分别代表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和评估机构的意见,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可操作性(见表1),对数据资产的认知也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即都强调了来源的合法性、形式的多样性和效益与作用的多重性,构成了辨识数据资产的一系列特征:
(一)强调来源的合法性
即明确强调数据资产为“合法拥有或控制”,一方面,合法应为明示而非默示推定,即拥有或控制的数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用户授权,而不是除非有人主张或相反证明否则其控制的数据即视为合法。合法拥有或控制是数据作为资产进行的交易安全和收益安全的基础;
另一方面,数据资产的支配方式包括所有和控制两种形式,如企业通过合法的合作协议从其他企业获取数据库访问权限,在约定范围内持有和使用这些数据,支配方式的多样性利于数据作为资产能够以更多方式创造价值,因此定义都用了“控制”而非“持有”,强调了权利人对数据具有支配和处分能力(虽然所有和控制的权限可能不同),而非单纯的占有,否则将影响数据作为资产的流通性。
(二)强调形式的多样性
财政部和中国信通院都提出了数据的形式为“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同时都非穷尽式列举了包括文本、视频、图像、信号等在内的其他存在形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定义没有涉及数据资产的存在形式,应理解为对数据形式没有特殊要求。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首先,电子方式是数据资的主要存在形式,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使数据的产生、存储、流通、处置和消费主要以电子方式进行,也是数据资产研究处置等活动应予关注的重点领域;其次,电子方式并非数据资产的唯一存在形式,要关注非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资产,同时也要加强对该种数据资产的保护、流转,换言之,是否为电子方式或其他特定形式,不构成是否为数据资产的必要条件。
(三)强调效益的多元性
财政部和中国信通院都强调了数据资产能够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仅强调了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没有提及社会效益。数据资产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为第一性或首要性,但这种经济效益应被理解为符合社会效益总体方向的,即排除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数据资产属性。
其次,获取利益或者产生效益的方式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这就意味着对数据资产进行专业化的价值评估,而非单纯依靠经验或数据反映的直观价值来确定。
二、数据资产的特征
综合以上分析,基于产权界定的角度概括数据资产的特征,可以归纳为4个方面,即来源合法性、正向经济效益性、可计量性和可分割性。
(一)来源合法性
数据资产须是相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具有全部或部分支配权的数据,即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道德伦理的要求。一是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二是要遵循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医疗健康领域数据需要遵循相关的医疗健康数据标准和隐私保护要求;三是如果是公共数据,还要负合理使用义务,即在使用这些数据时需遵循相应的开放许可协议,如开源软件的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在使用公共数据时,需要确保不侵犯知识产权,并合理使用数据等;四是尊重知识产权,数据使用必须获得合法授权或许可,确保不侵犯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五是保障个人隐私、遵守商业道德和伦理等。
(二)正向经济效益
这是数据资产化的关键属性,即能在未来为所有者带来诸如现金流入、价值增值等经济方面的好处。所谓的正向经济效益,旨在覆盖前述定义中的社会效益内容,即指符合社会效益发展大方向的经济效益,即可以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生产生活便利化、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等,只要无相反证明其经济效益系危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权利所得,即可认为正向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表现在:通过对数据所反映的信息解读分析,能够更加精准地配置资源、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在让“好钢用到刀刃上”的同时节省成本,实现快速高效发展。
(三)可计量性
即数据资产能够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价值计量和核算。数据资产的可计量性是其作为一项资产的重要特征之一,它使得数据资产的价值可以被准确地评估和核算,数据资产的可计量性主要包括明确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计量精度、计量周期等。其中,计量单位可以是单一的数据项,也可以是一组相关数据的集合;计量方法目前常见的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类比法);计量精度取决于数据的质量、数量、用途以及评估方法的选择等多种因素;计量周期可以是年度、季度、月度或其他时间段,具体取决于数据资产的性质和企业的业务需求。
(四)可分离性
此处的可分割性即指数据资产能够脱离控制者或所有者具备独立价值,如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可转让),不符合资产属性。并非所有数据都可以转化为数据资产,脱离原来系统环境和控制主体依然有价值,或者说其价值不以主体而异的共同价值。如果数据脱离原系统或原权利人即无价值,则不具备可转让性,则该类数据不是数据资产。
三、数据资产与相关概念辨析
在探讨了数据资产定义和特征基础上,才能将数据资产与相关概念进行有效区分。
(一)数据资产和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交易的资产,数字资产仍处于发展和变化中,根据其价值实现形式不同,可以将常见数字资产分为四类,分别是媒介(货币)类数字资产、权益类数字资产、消费类数字资产和要素类数字资产,各类数字资产及与数据资产的区别见表2,数据资产和数字资产的关系是一个交集关系。
(二)数据资产和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部分关于适用范围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数据资产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之间的关系。
数据资产是数据资源的一部分,亦即资产化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和存货规定的,即可认定为无形资产和存货,但不包括财政部《暂行规定》提出的不满足无形资产与存货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如用户行为数据、特定领域的专业数据以及企业内部研发过程中积累的数据等。
(三)数据资产与知识产权
数据资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在于一是两者范畴不同: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有明确的法律分类和界定,数据资产的范畴更广泛,包含各种类型的数据及其潜在价值;二是保护方式不同,知识产权通过专门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来保护,数据资产的保护相对复杂,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和措施;三是形成过程不同,知识产权通常是通过创造、发明等特定活动产生,数据资产可以通过收集、整理、分析等多种途径形成。
两者的共同点,一是都有重要经济和商业价值;二是创新性因素,部分数据资产与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交叉和关联;三是管理需求上都需要有效的管理和运营来实现价值最大化。
四、数据资产的边界和分类
1. 常见数据资产
可以简单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即企业自身的数据,外部数据即企业对外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环境的数据。
2. 数据资产主要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数据资产可以做不同分类。在常见的分类中,按照数据结构和业务领域进行分类较为常用和主要。按照数据结构分类有助于确定数据的处理和存储方式,按照业务领域分类则便于与具体的业务流程和决策需求相结合。但具体哪种分类最重要,取决于企业的业务需求、数据管理策略和分析目的等因素。
作者简介
忠慧数字经济团队
忠慧数字经济团队在科技创新与数字经济领域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专业工作与前沿创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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